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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革命导致社会生产力的持续发展,也使大件运输业发生了巨大变革。
大件运输业的巨大变化,使大件运输生产关系日趋复杂多样,社会生活中人们经常要以运输合同形式进行生产、交换和消费活动。运输在社会生产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其所产生的特殊的社会关系等,直接或间接导致了社会上层建筑,主要是法律领域内的重大变化。在立法上表现为大量专门运输法规的产生,如铁路法、公路法、民航法等。每一专门运输法中都对运输合同有着专门、详细的规定。在各专门大件运输法中,民事法律规范与行政法律规范并存,但基本内容却是运输合同法规范。体现在专门运输法规中的合同法及其各专门运输法规本身,已经大大超出传统民法、商法的范围。传统的民商法理论已经不能完全解释这些现象,而应成为新的部门法——“经济法”的范围,成为经济法学的研究范畴。
大件运输合同法的地位是指其在包括合同法在内的整个法的体系中的位置,以及运输合同法与其他法的关系问题。在公法和私法日趋混同的法制变化条件下,研究运输合同法究竟是属于公法还是属于私法,并无特别重要的意义。但是,近代法律的发展总趋势是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和公共事务职能扩大,表现为公法的扩张,传统私法的公法化。就运输合同领域来看,国家管理职能涉及合同的各个方面,运输合同绝不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决定的。
民法和行政法历史悠久,各自成体系并有较完整的理论体系。经济法则是随着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全面干预而形成的新的法的领域。经济法不可能脱离整个社会的法的现象而凭空产生,它必然同传统的民法、行政法发生联系。
运输合同,作为合同种类之一,其必然与民法中的合同具有有机联系;作为国家对运输经济管理和控制的对象之一,又必然属于行政法规定的范围。“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运输经济关系是国家管理、干预的重点对象之一,因此运输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表现形式——运输合同,也是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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